已出租公有住房不能用作银行抵押
□记者 徐 运
晨报讯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昨天发布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通知,限制已出租公有住房抵押登记。根据该规定,公有住房产权人不得将已出租公有住房设定抵押并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根据房管局的要求,单位产权的住房申请抵押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把存量住房是否为已出租公有住房作为询问当事人的内容之一,应当查阅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如果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明确为已出租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如果未明确为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当事人除了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出租公有住房征询表》。确认该房地产不是已出租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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