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4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律政司发表新修订的检控人员守则,修订刑事检控政策指引,并新增加其他检控职责范畴,守则2009年1月2日生效。
新增章节包括:检控人员与没有代表律师的被告人、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检控人员与追讨讼费、检控人员与犯罪得益、检控人员与传媒、就检控决定提出的司法复核及检控人员的基本信念声明。
守则也扩充了2002年为检控人员制订的指引,如职责及专业操守、披露材料的责任、罪行受害者、判刑程序及不服定罪提出的上诉等。
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23日表示,在编订《检控政策及常规》时,刑事检控科参考了检控人员近年的经验,以及市民关注的问题。
有关单位也审视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和英格兰威尔斯及北爱尔兰地区的发展情况,并汲取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同业的最新观点。
江乐士指出,作为现代检控机关,需与社群接触时,致力采取开诚布公的态度。检控人员务须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有责任保障涉嫌犯罪者的权益。他说,《检控政策》是与时并进的守则,强调香港法律制度的普通法传统,并阐释现代检控人员须遵循的准则、政策及常规,为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来宝贵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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