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连线·教师工资新政
连线背景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各方观点
教师工资须不打折扣落实到位
应当说,指导意见是对近年来凸显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问题的积极回应,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偏低、工资拖欠现象的国家纠正。对工作在义务教育一线的教师,是国家政府层面的肯定与鼓励,对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对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都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最可忧虑的并非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的缺位,而是这些条文的落实……希望有关方面不折不扣将教师工资落实到位,从而不仅直接体现国家对义务教育的重视程度,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得到进一步确认。
———载《长江日报》,作者:刘林德
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责机制
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均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分析具体的“问责”机制设计,无论是教师法还是教育法,都是由上级政府问责下级政府,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这显然不符合权力制衡原则,难以有效防止政府部门官员官官相护……因此,对政府部门履行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经费投入责任的问责,应该由同级人大进行,人大应审批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投入,监督政府执行教育经费投入的情况,并可视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罢免。如是,政府才可能从根本上重视并履行法律责任,而不是视法律为儿戏,公然挑战法律权威,并由此千方百计推卸责任。
———载《东方早报》,作者:熊丙奇
缩小工资落差尚需理顺权利权力关系
究竟拿什么才能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呢?“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当然不失为一个具体有益的政策性方案、途径,但如果仅止于此,我想,还未触及问题的根本。在笔者看来,根本在于,必须进一步着手完善和强化相关的法治秩序,理顺“权利—权力”的关系。因为说到底,教师工资与公务员的悬殊落差,见证的其实是一个基础性的“权利—权力”结构失衡的问题。
———载《潇湘晨报》,作者:张贵峰
保障教师工资待遇重在制度纠编
解决“不低于公务员待遇”,关键是解决收入分配上存在的“轻视教师”的惯性思维。虽然如今尊师重教在各地喊得山响,教育的重要性早就成为社会共识,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口惠而实不至”却也是个现实问题。因此,落实教师待遇不但要有财政保障,还要设计出强有力的制度来保障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更不能再打“制度白条”。
———载《国际在线》,作者:瞿方业
不妨取消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限制
为什么要说“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而不说“公务员工资不低于教师”呢?……不妨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规定,改为“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保障”;或者进而像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发达国家一样,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因为只有取消“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限制,建立起点较高、相对独立的教师工资核定与发放体系,教师的工资待遇才能获得刚性的法律保障,避免亦步亦趋看“公务员标准”的“脸色”行事,且始终比后者低半格、慢半拍的尴尬。
———载《珠江晚报》,作者:潘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