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分别自2009年4月1日和1月1日起施行。
从这些新规定不难看出,便民为民的服务与管理体现在一个个执法行为的细节上。
这些规定明确提出了要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程序规定》对执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在执法行为举止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制度更具根本性。为更好地落实一系列要求,新规定注重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程序规定》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一是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二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程序规定》提出要规范违法信息的管理和传递,体现执法服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违法行为信息的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程序规定》还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明确了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
修订后的《工作规范》则更为细致地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增加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细化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规定,增加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的具体规定。(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张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