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研讨会共分“法律语言之美”、“法律语言之乱”、“法律语言之治”三个主题,分别由何家弘、戴玉忠、韩大元教授主持。
参会专家一致认为,法与语言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法律职业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法律工作者对语言的驾驭能力。
目前,我国法律语言作为一个发展十多年的学科,依然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尚浅、学科间往来贫乏、立法机构和实务机关重视程度不够等诸多问题,进而导致一些法律文书中屡屡出现定义模糊、用语不够规范的法律措词,法律用语的随意性很大。
鉴于此,法律语言学专家呼吁加强法律语言的研究和推广,规范法律语言的使用。
裁判文书泛通俗 一个字能否左右一起案件的走向?答案是能。
根据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青山多年的执业经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的不精确运用不仅会出现在日常各式合同中,在裁判文书中也屡见不鲜。
李青山曾经在陕西省遇到过一个案例,由于当地方言把人民币称为“人洋”,所以原告在诉状中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人洋10万元”,最终案件胜诉,办案法官在判决书中也写道:“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洋10万元。”
后来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协助执行,法官在翻看卷宗时啼笑皆非:什么是“人洋”?法院又该如何执行?
“目前在裁判文书中遇到的比较严重问题,是法律语言过度通俗化。”李青山说,“裁判文书不同于普法教育,就应该严肃和专业”。
立法概念被模糊 李青山认为,不论从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学术层面来看,目前法律语言在我国存在的问题还相当突出。
李青山介绍说,比如,“经营权”这个词语是由经济学家最先提出,却被法学家直接借来用,但在法规中却没有准确的定义。
“"产权"概念也是如此,最早由西方经济学家提出,被中国法学家借来后,定义却显得相当模糊。而关于"法人财产权"概念,学术界一直争论了十几年,依旧没有清晰。”
以去年出台的物权法为例,在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时,一些意见就曾反映其“用语不够规范”、“定义模糊不清”。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人员介绍,物权法草案提交审议后,大量的时间被用在语言的修改上。
“目前的问题是,法律语言和司法实践结合得并不深,而相关部门以及法律工作者对其重视程度也不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主任刘蔚铭指出,在我国,语言学家参与审理涉及语言争议的案件很罕见,一般都是由司法界专家调查、鉴定和解释。
另一方面,我国能为法律提供服务的法律语言学者近些年来虽然越来越多,但是仍无法满足目前的专业人才需求。
在看到问题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7年专门设立了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特意聘请了一批著名的语言学家为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事实证明,这些举措的出现直接提高了2007年后立法的语言质量。
学科逐渐受人关注 就法律语言目前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已经被学者们所关注,“法律语言”也被作为一门学科融入了学术界。
首先对法律语言学作出积极反应的是多年旅居海外的我国学者吴伟平博士。1994年,他用汉语撰写了题为《法律语言学:会议、机构与刊物》的论文,刊登在国内颇具影响力的学术期刊《国外语言学》上,在第一时间向我国宏观介绍了法律语言学学科创建的经过及学术研究等情况。
在随后的十多年里,法律语言学开始在中国迅速发展,并且不断产生分支,在经历了“汉语言学者拓荒”、“外语学者介入”、“法学学者参与”的三个重要发展时段后,法律语言学由最初“散兵游勇”状发展成了多学科合作、更细化、更成熟、更专业的学科。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学科确立不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做出的反应最为直接。该大学利用自己的学术优势,在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硕士与博士点上,陆续建立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西北政法大学也成立了专门的法律语言研究中心。
刘蔚铭于2002年5月创办了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网”,短短数月访问人数就已经上万,访问者来自全国各地及世界各地。
法律语言学的魅力在于司法实践,刘蔚铭介绍说,美国语言学家RogerShuy从1980年至1990年,作为证人在美国17个州出庭35次,为两百多个案件的律师提供语言学知识的咨询,其中刑事案件包括贿赂、敲诈、自首、恐吓、纵火、伪证、洗钱、非法物品买卖、儿童虐待以及其他案件;民事案件包括保险索赔、毁谤、诬告、商标纠纷等,他能把平常人所听不到、看不到的地方指出来,让法官、律师和陪审员更清楚地看到那些平时“视而不见”的东西。
藉由法律语言学的迅速发展,我国立法机关也开始逐渐重视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问题。2006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北京专门召开“立法用语规范要研究的问题”座谈会,对法律条款中的一些表述方式如“但书”,还有标点符号的使用等都做了详细地讨论。
伴随着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的成立,毋庸置疑,法律语言的正确使用、理论的实践化以及跨学科间的沟通交流将会迈出更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