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沈阳12月30日消息(记者郑凯实习记者徐志强)《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辽宁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维护和保障自治县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施办法》共34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个方面。辽宁省有8个自治县,其中有6个满族自治县,即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有2个蒙古族自治县,即喀左蒙古族自治县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总人口335.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8%,土地面积3.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3%。这8个民族自治县,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既享有自治权,也享有同级国家机关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利。辽宁《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民族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针对民族自治县发展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作出了一些更加优惠的政策性规定,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自治县的特殊关怀和特别支持,得到了我省民族地区各民族群众的衷心拥护,在维护自治县权益和促进自治县发展方面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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