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村两委干部补贴省级统筹 报酬人均8000元
南海网讯 记者黄晓华 通讯员郑文权 日前出台的《海南省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干部补贴发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职农村两委干部的补贴,按照月人均标准不低于500元按月发放。
该《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省实现了村两委干部补贴省级统筹。随着该《办法》的实施,我省农村两委干部的补贴比以前明显提高。
与此同时,我省根据中央要求,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确定了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把村党支部书记报酬提高到年人均8000元左右,比全省农村劳动力年平均收入5412元多出2500多元。
近日,省财政厅向市县下拨6000万元补助资金,各市县配套2000多万元,用于支付2008年度村两委干部的补贴,并支付乡镇和村年工作经费5万元和3000元。
出台该《办法》,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和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途径、形成村干部报酬保障机制的要求后,省委高度重视,把提高村党支部书记报酬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深入调研、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率先制定和实施《海南省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干部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基本建立了村干部报酬保障机制。
《办法》规定,对在职农村两委干部的补贴,在月人均标准不低于500元的基础上,今后各市县可综合考虑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增长水平和村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水平,建立在职农村两委干部补贴同步增长机制。集体资金实力比较强或有固定集体经济收入来源的农村,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适当增加在职农村两委干部补贴。
《办法》提出,鼓励在职农村两委干部实行绩效奖励,把奖励金额与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由乡镇党委、政府按岗位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确定。原则上,奖励金额占农村两委干部年补贴的30%左右。具体奖励金额由乡镇根据工作实际和财力情况确定。
《办法》明确,对农村两委干部(含离任两委干部)的补贴资金以市县财政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要把农村两委干部生活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原由农村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农村两委干部补贴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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