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跳槽支付违约金
●案件回眸
赵某原是某咨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其辞职前一个月注册了一家新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公司一致。
原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要求赵某支付12.5万元的违约金。赵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基本上维持了仲裁结果。
这是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本市法院首次依据该法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点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房本作废亏了6套房
●案件回眸
9年前从朋友处买的6套房子被法院认定为朋友的财产并被没收拍卖,房主沈先生将拍卖公司诉至昌平法院。
沈先生追加《物权法》为法律依据,要求拍卖公司退房,此案成为北京物权法第一案。
法院查明,6套房屋的所有权于2007年8月已转移登记给他人并重新签发了房屋权属证书,沈先生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现已被公告作废。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起诉。
■点评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证是证明自己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据。
房屋等不动产的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沈先生持有的房产证已经被主管机关撤销,变更了所有人,因此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沈先生对建委权属登记提出的异议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
收包间费餐厅得退还
●案件回眸
2008年1月15日,消费者刘云雷和朋友到麻辣诱惑大钟寺店就餐,结账时服务员收取了80元包间费,但没有提前告知他。
刘云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包间费。
法院对这起本市首例包间费案作出判决:麻辣诱惑不能证明告知过消费者包间收费,侵犯了其知情权,进而使其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因此应退还消费者刘云雷80元包间费。
■点评
现行法规并没有禁止收取包间费,但经营者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因为只有提前告知,包间使用条款作为合同才对消费者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收取包间费不必然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消费选择权。只有饭店与消费者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时,才有必要通过司法手段予以干预和调整。
殒命灵山驴友不担责
●案件回眸
孙仲煜是中央电视台体育中心栏目编辑,网名 “夏子”,去世时仅24岁。
2007年3月10日,夏子参加了绿野网站的“驴友”们组织的灵山登山活动。
活动当天,因所租车辆晚点及天气恶劣等原因,经参加活动的“驴友”们协商,改变了活动路线。
事发后,孙仲煜的父母把活动的组织者郝洪波和张欢以及绿野网站告上法院,认为他们未尽到救助义务,而且修改路线增加了危险性。
■点评
孙仲煜应自负其责,组织孙仲煜等人爬山的“驴友”和网站不承担责任。
但是,法院建议“驴友”们从道义出发,向死者家属道歉,以慰藉其受伤的心灵。
拍得假画维权遭败诉
●案件回眸
在北京瀚海公司举办的“2005秋季拍卖会”上,苏女士花230万元拍得了由收藏家萧富元委托拍卖的吴冠中画作——《池塘》。此后,吴冠中先生称是伪作。
苏女士将委托人萧富元先生和北京瀚海拍卖公司诉到法院。对此,收藏家萧富元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所委托拍卖作品是真品。
一中院驳回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要严格依据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要如实披露拍品的瑕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法律也允许拍卖公司作出“不保证声明”,即事先告知竞买人,不保证拍品真假。
本案中,拍卖公司已事先对诉争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免责声明”,当事人在知晓情况下参与竞买,应承担风险。
注:本版案件排名不分先后
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
朝阳法院民庭副庭长俞里江
本版撰文/杨京瑞 制图/刘希娅 毛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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