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冬
【晚报讯】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下发通知,对本市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作一系列调整。其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时,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若含有补充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调整为80万元。
通知指出,对于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市民,在原有贷款还清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时,若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具体执行办法为——
申请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委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认定,认定条件包括:借款人用于申请贷款的房屋为改善型的普通住房;通过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不超过1套;
申请组合贷款的,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的认定,由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根据该笔组合贷款中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等审核标准确定。
以上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通知还指出,对于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对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执行现行的贷款政策,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30万元。
据悉,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执行。上述相关项的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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