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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违法处理规定4月1日施行 滞纳金不超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今年4月1日实施——“滞纳金”不准超罚款额

  □信息时报记者 杨正飞

  通讯员 闫海滨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杜绝高额“滞纳金”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仍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监控点要向社会明示

  另外,《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据了解,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2008年上半年在纠正的各类交通违法中,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总量的30%。

  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规定》重点做了明确规定,比如设置地点应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在设置要求上,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使用制式警车。

  划定交通协管员工作范围

  同时,修订后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交通协管员可以承担的具体工作事项。一是要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部分执勤工作;二是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等;三是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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