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畸形未查出医院遭索赔
深圳新闻网讯 市民张女士怀孕时在南山某医院产检,其间先后做了4次B超检查,但儿子降生后却发现右耳畸形。为此,张女士一家陷入深深痛苦之中,甚至导致夫妻离婚。为此,张女士一家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36万。
案件缘起
照了B超却生出耳部畸形儿
2006年初,张女士怀孕后,选择了南山某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及分娩。张女士先后4次在该院进行B超检查,检查后物理相评分为8分,即非常良好。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分娩生出儿子,但其右耳畸形,且左右脸明显不对称。此后他们一家陷入极端痛苦之中,张女士和孩子的父亲更因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离婚。
张女士一家认为医院对此存在严重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80.4万余元。
对于张女士的起诉,南山某医院辩称:张女士儿子的五官畸形与该院无关,该院在B超检查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
一审判决:不属医疗事故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6年3月26日,张女士在南山某医院首次产检并建卡,并进行产检11次。其间医院对张女士进行了4次超声检查,张女士也在《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签名确认。其中,2006年10月30日最后一次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为“胎儿生物物理评分8分”。
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产下一男婴,但存在“右耳外观畸形”。审理期间,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2008年7月该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结论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南山法院认为,南山某医院的《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已合理地对张女士进行了告知,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亦作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因此张女士一家告医院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
医疗过错还是技术局限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36万。
张女士: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张女士认为,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不表示其没有过错。张女士因为信赖该医院的检查结果而选择分娩。这说明医院的告知义务明显缺陷,致使她丧失了终止妊娠的选择。即使不经医疗过错鉴定,仅依日常生活经验与逻辑推理,医院的医疗过错也是明显的。
法庭上,张女士的情绪一度非常激动。她说,当初就是因为看到南山某医院宣传说其B超技术先进,才专门从观澜到该医院进行产检的。医院也没清楚告知她B超检查无须照胎儿五官等规定。她儿子生出来右耳就几乎长到下巴部位,现在只能用头发遮着。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因为打这个官司,她请假太多还失去工作,现在一个人艰难抚养孩子,二审的诉讼费也是法院照顾其经济困难而减免的。
医院:目前医疗技术有局限
医院方对张女士及其儿子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该院是二甲医院,仅有产前筛查资格,B超检查按规定无须照胎儿五官。何况按照目前的B超技术,在极为少见的情况下,胎儿的大小及在母亲体内位置等因素,将会使胎儿的某些部位显示不佳或无法显示,甚至出现伪像或假像,造成检查结果与实际状况出现差异。医院已通过《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就此对张女士进行了告知,张女士也签名确认了。这是目前医疗技术的局限,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责任。
由于医院不同意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后,再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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