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建群 报道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该由谁说了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为两档: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岁。女干部、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应为55岁。但是,目前出现了强迫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女干部以及企业的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提前退休”的现象。
女职工无奈提前退休
市总工会在提案中指出,这一矛盾目前的焦点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制女干部。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发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条例》(沪人[1994]94号)的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聘用制干部受聘10年,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至55周岁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文件中对受聘10年以上的聘用制女干部,并不是直接确定具体的年龄,而是设50岁至55岁的年限段。因此,部分单位“就低不就高”,要求所有聘用制女干部50周岁退休,从而产生矛盾。
另一类是企业中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部分企业模糊了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界限,出现了“一刀切”做法,将一批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提前至50岁。目前企业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岗位性质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某一岗位是否属于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由企业甚至经营者个人说了算,从而造成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由个别人决定的情况;二是某些企业在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接近50周岁时有意将其调整到工人岗位,从而达到使其50岁退休的目的。
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实质上是将原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推向政府、推向社会。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对女职工本人造成了伤害,其严重地侵害了这一层面女职工的法定劳动权益,遏止了她们的提升、发展空间,造成了高学历女性精英人才资源的浪费;同时,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对社会也造成损失:加剧了社会保险的收支矛盾,对良性循环的社会保障体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严重地挫伤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客观上破坏了“男女平等”的社会公平原则。
建言献策
让女职工“弹性”选择
退休问题是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此,该提案就规范女职工退休年龄提出以下建议,对于事业单位,一是建议劳动人事部门应考虑适时对与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年龄相关的政策进行修改;二是建议劳动人事部门应要求聘用制女干部的退休年龄由职代会等民主程序审议决定。
对企业方面则建议,一是劳动人事部门必须规范界定社会公众认可的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二是劳动人事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对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界定、聘用和变动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三是劳动人事部门应制定意见制止企业不规范行为。
对于一些企业通过有意变换年近50岁的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以便使其按照工人岗位退休的做法,市总工会建议劳动人事部门应制定意见制止企业不规范行为,规定对在退休前若干年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 (如5至10年)但满50岁时在工人岗位的女职工,给予其选择权,可在50岁-55岁之间弹性退休,企业不得强迫其按照工人岗位退休年龄退休。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提前退休,必须由其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三是根据《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要求企业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岗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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