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刚刚闭幕的“中共榆林市第二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获悉,榆林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首次出台《榆林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办法》自2009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领导不作为乱作为等10种情形将被问责。
县级领导干部为最高问责对象 《办法》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辖区内领导干部在其所管辖或分管工作范围内,不覆行或不正确覆行法定职责,造成工作延误或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问责对象为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的县级领导干部;各县区的县级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干部;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次,县区、市级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都负有责任的,在对主要领导问责的同时一并对分管副职进行问责。
10种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将被问责 在管辖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监管不力、处置失当;违法行政、滥用职权;重大决策失误等10种情形之一的,都将成为被问责的对象。其中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应该办理而拖着不办,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调查;对应当追究的违纪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其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办案不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错诉错判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都将被问责。
8种问责方式约束领导干部 《办法》对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者建议免职、纪律处分8种方式。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对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方式根据问责情形分情节轻重、后果和影响大小确定。(杨永存)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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