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视角
杨维立
据《宁波日报》1月11日报道:1月9日上午,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2009年镇政府20项重点实事工程作出票决。按照打分的规则,代表要在20项实事工程中标定次序,其中选择“1”得20分,“2”得19分,其他则依次递减。
最后,“力洋镇四级客运站建设”、“宁东创新工业园创业路黑色路面工程”、“力洋镇镇级新农村示范村创建”等工程以高分通过,而“清水河道工程”、“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等10项工程因为得分相对较低而被否决。
实事工程涉及村镇建设、农业项目、劳动就业保障、教育等领域,事关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各地各级政府都应当把为民办实事做好事作为各项工作的价值取向。但毕竟,每年投入实事工程的财力物力是有限的,就像经济相对发达的宁海县力洋镇,实事工程的总投资虽超过了1.3亿元,也并非所有愿望都能照进现实。因此,要想“把钱用在刀刃上”,必须分清轻重缓急,甄别取舍,择善而从。我们不难发现:以前,在一些地方,虽说实事工程项目确定之前,决策者一般都要到基层开展广泛调研,但究竟听取、采纳了多少民意,广度和深度都是问题。依靠少数领导的自觉和水平,由长官意志、行政命令、政府意愿来确定,决策难免会因失误而劳命伤财,或者是把握不住民意,好心往往办了坏事。最终“吃力不讨好”。
实践证明,民主是科学决策的基础。人大代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作为选民的代言人,人大代表对全体选民负责。把实事工程的选择权交给了人大代表,其实也就意味着让民意做主,让人大代表投票决定实事工程,可运用集体的智慧,有效预防决策失误,杜绝黑箱运行、暗箱操作。与以往少数人说了算相比,显然是客观科学的。“这些实事工程好像手心手背,没有哪一个不重要”,人大代表票决或许并非完美无缺,结果可能达不到人人满意,却能反映大多数群众的心声,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平和公正。因而,令人信服。即使少数人有不同意见,也容易心平气和地接受。
一般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四项主要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与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政治权力。我们应当看到:在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的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仍不够充分,存在权力虚置、缺位现象,甚至被束之高阁,打入了“冷宫”。这里,力洋镇人大代表票决实事工程的过程就是在依法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并做出决定,履行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责无旁贷的使命。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力洋镇把实事工程的选择权交给了人大代表,既是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维护人大权威,正确行使权力的有力体现,
客观上,目前乡镇人大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现行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不易操作,少有先例可循。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墨守成规。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不断开拓创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具体方式和步骤。
把实事工程的选择权交给了人大代表,采取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其实也是对完善人大重大事项决定程序的一次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它生动地向我们展示了基层民主法治发展的新景象:政府在人大的监督下行使职能,政府执行重大决策,通过人大的民主程序来决定,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基层人大代表的呼声与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政府对人大负责、对人民负责意识的越来越强,我们感受到的是,公共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气息越来越浓厚;我们聆听到的是,民主政治建设阔步向前的铿锵足音。
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远非实事工程一项,各地人大和人大代表应该大有可为,也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