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见
杜萌
2月9日上午7时许,中新浙江网在随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湖北随州熊振林特大故意杀人案后宣判前4个多小时后,以《湖北随州杀8人疑犯熊振林三次写悔过书欲保命》为题,报道了熊振林在看守所分别写下的申请书和悔过书,并披露出熊振林与辩护律师进行部分对话的记录内容。
被告人熊振林在写给律师和记者申请书后,又接连写下两封《悔过书》,媒体刊载了《申请书》和《悔过书》的部分内容,以及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熊振林的情况,这些似乎无可非议,但辩护律师披露了与被告人熊振林的对话记录却未必妥当。
熊振林的求生欲望在与辩护律师谈话记录的公开报道中一览无余。在法庭审理此案之前,这是熊振林与辩护律师双方在特定时间和空间的重要对话,未必愿意向外界随意公开。除辩护律师会见熊振林的对话被披露外,辩护律师在解释“大赦”的特定含义时还对媒体记者表示:熊振林指望获“大赦”有点“异想天开”。人们还从报道中看到,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义正辞严地质疑和教训了被告人。
熊振林在15个小时内连杀8人的罪恶行径令人发指,落入法网后,新闻报道追踪其入狱后的情形为公众所关注。然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其职责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同时也要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熊振林罪大恶极,身处看守所,依法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义务,其职业伦理“天然”地要求其负有对委托人之权益尽全力维护的义务,而没有义务反映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
熊振林向辩护律师明确表达的求生欲望和要求是否属于他应有的人格权,是否属于他应有的合法的隐私权?不论被告熊振林自己是否清楚这一点,作为专业人士的辩护律师,是否应该斟酌这个涉及到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