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8日讯(通讯员赵萌记者马朝丽)同样的违法行为,却遭遇不同的行政处罚。今后,这种现象将在我省建设系统有望避免。今天从省建设厅了解到,将于3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将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重要的行政权力,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可以从源头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寻租,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廉洁,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据了解,此次规范明确了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并明确了各裁量等级适用的情形。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未规定加重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加重处罚。
如果当事人认为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有关具体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执法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时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省建设厅要求建设系统各级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则,对常见多发的违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