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的审判监督制度下,只要裁判裁定确有错误,便可以终止终审裁判的效力,便可以由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再审。这项具有如此完美政治属性的制度,多年来一直叙说着法院判不容错、有错必纠,人民权利时刻在司法保护之下的美丽童话。但是,二十多年的民事诉讼审判监督实践中,很多人没有实现这个童话,反而感觉到他们的正义梦想在这个制度中被打碎了。“申诉难”、“再审难”、“打官司难”、“翻烧饼”、“护短”等等,社会上的声声责难不绝于耳。
缘何如此?立法者用心良苦,司法官疲惫不堪,却换来民众一肚子不满?究其原因,那就是原有的审监制度的法治属性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缺乏定错标准,缺乏程序保障,缺乏终极权威。仅就权威而言,谁是司法过程中的权威?政治意义上的回答是:谁的判决是正确的,谁就是权威。而以法治属性观之,答案会很不一样。即使使用了相同的表述,其背景也有根本不同,因为在法治过程中,权威就是那个最后说话的人。
于是,2007年,立法机关对这一设想美好却实效未及的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这一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回应那些未从这一制度受益的当事人的呼声,满足当事人诉请进入司法渠道的要求。且不论再审后的裁判结果如何,这一目的应当说是达到了,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基本方法,就是彰显审监程序的法治属性。
那么,这种改革有没有降低它的政治正当性呢?表面看上去是降低了,但实际不然,因为法治的加强是对政治的最大支持,因为法治是持久的、稳定的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实行法治才是国家的政治伟业。
当然,审监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非仅限于此,它还有很多“潜台词”或许在今后的某个时期会被读懂、读出。例如再审理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分野,或许法律统一适用问题会成为这种非常规的监督程序的主要理由;又例如裁定再审阶段逐步向再审“特别许可”的模式转化,只有经过特别许可的才能进入再审;再例如它将为我国研究采纳“三审终审制”提供很有价值的实践论证,甚至会成为三审制的前奏曲……所有这些潜台词都曾被学界写出,有的甚至摆到了决策者案前,但诉讼体制的变革必定是审慎、艰难的。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