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胆想像,谨慎操作”
2009年前两个月,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资金总额达到218亿美元,同比增长40%,在总量上仅次于德国,位居全球第二。
这还不是全部。中铝收购力拓的尘埃尚未落定,近日又有消息传来,吉利正在竞购沃尔沃。
路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homas Man提前感受到这一趋势:“我能感觉到,企业从商业角度进行海外投资并购,并且成规模气候的,是从去年开始的。”路伟是从事并购业务的世界顶级律所之一。Thomas Man带领的路伟并购团队,作为法律顾问,分别协助中国华能集团、宝钢完成了对大土能源(新加坡三大发电公司之首)、加拿大考特公司的并购。
然而,通往海外之路却并非坦途。中铝与力拓的交易在澳大利亚遭遇杂音时,中海油败走优尼科的一幕重上国人心头。但Thomas Man认为,中国企业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
“何时是适合抄底的最低谷,市场上各有各的说法,但你要考虑一个时间成本问题。十年后,中国企业肯定会更成熟,但是世界也在发展,将来未必会有这么好的机会。”
Thomas Man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建议政府“在宏观上要强调风险,但不应管得过细,影响企业的商业判断”;企业 “在宏观上应大胆想象,但在实际运作中应极其谨慎,充分掌握各种并购技巧,防范各种潜在风险”。
国企为主 民企为辅
《21世纪》:从并购规模上来看,国企和民企大致是什么比例?
Thomas Man:根据我们了解,一些大的民企也在考虑一些很好的项目,比如一些涉及制造业、汽车业的并购。初期的接触我想已经在做了,但是市场上的报道不多,企业有它的保密需要。
我们暂时没有关于并购规模统计数字。但就并购案件数量而言,民企不到国企的五分之一。
《21世纪》:为什么现在的海外并购主要集中在上游领域与国有企业?
Thomas Man:国企,特别大型央企,有政策支持上的优势,所处行业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些垄断行业,因此它们在国内的实力是其它企业无法相比的。政府对资源类企业海外并购的支持,也有未来战略储备的考虑。
民营企业规模不能与央企相提并论,大型的成熟民企数量上也非常少。但应该说,这些民企的商业决策能力,以及对商业机会的判断,很多时候更为敏锐,他们进行海外收购的成功机会有时比央企更大。
《21世纪》:民企如何能得到政策支持?
Thomas Man: 民企可以从地方政府上获得一些支持。因为有些项目是能给地方在就业、基金、技术发展等方面带来经济帮助的。
化解能源投资风险
《21世纪》:目前中国的海外并购,如中铝收购力拓,遭到了目标国民间的反对情绪,甚至在澳大利亚有民众游行抗议。这会不会影响目标国政府的并购审批,给我们的海外并购加大难度?
Thomas Man:这样的民间情绪其实在每个国家都会存在。如果我们的矿产资源被外国企业收购,并且是与国计民生有关系的,我们自己也会警觉。
我们可以用一些公关手段来解决(民间情绪)这种问题。
《21世纪》:许多并购与能源相关,但能源投资多属敏感地带,容易成为政客手中的政治筹码,甚至被没收产权。如何才能保护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利益?
Thomas Man:海外能源并购由于涉及到目标国的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外国政府可能会对相关的能源项目进行干涉,如开征资源税或进行国有化。在这种背景下,基于公共利益的特殊性,目标国的法院或许不能公正地行使法院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提供一个公正的争议解决平台。所以中国企业需要考虑其它的风险管理方式。例如考虑与相关国政府协商引用《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下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
《21世纪》:中国的海外投资,尤其是能源类投资多在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新兴市场既有高回报的优势,也有潜规则的隐忧。有无较为妥帖的法律安排来化解风险?
Thomas Man:可能没有绝对的解决办法。一般说来,除了充分了解投资地,尤其是新兴市场的文化、法律外,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购买商业保险、多渠道融资分散风险、第三国民商事仲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保险等方式化解有关风险。
金融业并购的风险与机遇
《21世纪》:对于金融行业的并购,中国政府为什么相对谨慎很多?
Thomas Man:金融业这些年刚刚调整过来,表面上看发展得比较稳定,但相对于制造业与资源业,金融业在基础上还相对不成熟。就金融行业的并购而言,有很多个案没有被批准,这是因为之前有不少惨痛教训,好比平安收购富通的失败。这会让政府对于这个行业的并购比较谨慎,怕会再出现更多的失败案例。
《21世纪》:这会不会让很多金融企业错过了这次好的并购机会?
Thomas Man:确实是有些可惜。其实还是可以去尝试利用一些稳妥的方式进行合适的并购,比如我们的银行可以与另外有经验的银行一起去做些投资,在过程中进行一些风险或者利益的分配。
目前有些西方金融企业的部分资产质量是很好的,价格也非常有吸引力,是值得出手的。
《21世纪》:金融行业的海外投资,尤其牵涉到主权财富基金或其他国有部门的投资时,外交部门是否可以介入?应注意哪些可为不可为?
Thomas Man:纯粹的外交部门人员一般不应介入,但驻外使、领馆内的商务领事等应与发改委和商务部合作,对中国企业提供所在国的信息,有条件时建立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商会。
国家政策取与舍
《21世纪》: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有没有特殊之处?
Thomas Man:中国企业面对着国内审批程序。在并购试探阶段,我们的企业要告诉对方,双方的谈判还要取决于中国政府的审批过程。这些东西对于对方来说是不确定的因素。这时候如果有另外一个竞买方,那就对我们相当不利。我们没办法完全把握谈判的过程,没办法给对方一个时间表,也就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21世纪》: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伦敦时提出了中欧合作在第三国投资的概念,这样的操作能否规避许多法律问题?中国企业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有无能力充当主导地位?
Thomas Man: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借助欧洲企业的经验来管理在第三国投资的法律风险。但中国企业同时需关注与欧洲伙伴之间可能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商业领域,中国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中国市场,应在合作中起主导作用;但在管理、技术、合规体制、国际经验等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应更注重学习。
《21世纪》:对于海外收购,中国政府是否可以提出统一的政策支持?如果政府出台这种政策,会不会被视为保护主义措施而引起反感?
Thomas Man: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政府介入商业的行为十分敏感。政府给予本国企业优惠政策和贷款进行海外并购,可能被外国政府和公众认为带有很强的政治目的性。这不利于中国企业在海外的长远发展。因此,要对WTO等世界经济组织下承担的义务及其条款框架有深入的了解,确保一些支持行为不违背有关原则和规定。本报记者 花馨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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