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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成毒瘤要通过“公示”切除(组图)

  新闻背景

  据3月2日媒体报道,3月1日零时起,安徽省境内全部71个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停止征收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拆除工作全面启动。自2月28日零时起,山东省境内44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停止收费。

  应当取消的收费何止这些?财政部2月23日发布《关于取消公路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包括:公路客运站场建设费、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同时取消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事实上,2月19日财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通知》。明确指出,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
刘尚希

薛刚凌

刘汝忠

  特邀嘉宾

  刘尚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汝忠: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法学博士

  这是时隔不久相关部门针对此事又一次发文。去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六项费用: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

  短时间内多次发文,用词之严厉相当少见。主要原因是,涉及交通的收费长期以来比较混乱。而恰恰是这项收费,直接涉及社会各界群众切身利益。到底如何规范涉及交通的收费才更有效?如何厘清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是越权还是正常行使职权?带着这许多问题,本报约请几位专家对此进行探讨。

  规范收费的意义在于减轻社会成本

  记者: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这一件十几年来各方反复论证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大事,终于在去年推出。与此同时,取消六项费用,相关部门多次下文要求规范收费,意义何在?这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目的是什么?

  刘尚希: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其目的旨在通过强化对燃油消费行为的调节力度,多用多负担,少用少负担,形成节能、环保的税收调节机制。这是税收“绿化”进程中的一部分。取消六项费用,与此同时出台,表面看是联动改革,实质上是要通过取消这些收费来降低社会成本,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

  记者:据记者了解,这六项费用是相当一笔钱,差不多每年有4000多亿。自己收了自己花,随意性较大,这也是交通领域发案较多的一个因素。将这些“费”变成“税”,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会否再出花样收费?

  刘汝忠:这完全有可能。所以,监管部门、社会各界都应当进行监督,要求其公开收费的法律依据。

  治理乱收费要秉承“越权无效”

  记者:交通乱收费问题由来已久。据记者了解,2002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设立道路收费站、出让道路收费权、擅自扩大征收范围等问题严重。200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数据显示,当年上半年全国价格举报同期上升两成,交通乱收费举报居榜首。

  近两年,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观。据审计署2008年第2号审计公告,16个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针对这些问题,2008年9月份,交通运输部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家住北京的王先生,开车到过许多地方,据他介绍,进入武汉市外地车辆必须交10元钱,有效期三天;在天津,在取消养路费后,又增加了一项新的费用,叫做道路通行费,每个小车每个月55元钱。乱收费何以产生?如何治?

  薛刚凌:乱收费与目前对交通公路的投资多样化有关。有国家财政建的,有地方政府贷款修的,也有通过BOT方式的。有些收费是要用于还贷或收回投资。有些部门就是利用这个借口胡乱收费。

  刘尚希:收费本身不是问题,关键是“乱”。治乱的治本之策是对于“收费权”要像“收税权”一样,法制化、透明化、程序化。

  记者:针对王先生说的收费,记者查阅了一下,发现武汉市的收费是有依据的。2004年4月13日,武汉市政府通过《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入城收费站以外的外籍车辆和市籍机动车辆进入城区,应当按规定缴纳通行费。一次10元。天津市征收道路通行费,也有依据。记者看到了一份《关于印发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有关于缴费的规定。如何判定这些文件是否越权?

  刘汝忠:“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依据公路法律法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据此可判定,天津和武汉的做法不合法。

  收费公路所有项目应当公示

  记者:审计署在2008年第2号审计报告中指出,一些地方允许收费的公路,收费时限过长,收入比成本高达10倍。事实上,老百姓在交钱时,没有任何商量或者讨价还价的余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政府贷款修的二级公路是要逐步取消的。现在中部、西部可以贷款修路,但也要控制。原则上东部不允许贷款修路。对于贷款修路的,到底贷了多少款,应该收多长时间,根本不清楚。到底哪些路是贷款修的,哪些路不是?老百姓知情权如何保障?

  薛刚凌:当地政府应当在网站上公开,什么路是贷款修的,什么路不是,对于贷款修路的,贷款的金额、还款的期限等都应当详细说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收费,政府有公开的义务。审计部门也应当加强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记者: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按照规定,市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某部门不得设收费站点。据记者了解,在四川省有些地方收费站几乎是20公里设一个。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刘尚希:到处都是收费站点,会导致交通使用的社会成本大大提高,最终会抑制经济、社会发展。

  薛刚凌:“不得少于50公里”,标准太低。其实为了减少收费站点,方便通行,采用集中收费、内部再分配的办法,没有必要一个个都要拦路收费。市级政府或省级个别部门设站点属于非法。

  记者:收费的路不一定都是贷款建的。国家投资的路也要收费?作为公共产品,收费何时可止?

  刘尚希:收费路一律取消,都用税收来建设,不现实,也不可取,而且也不公平。在收费不带来过高社会成本的条件下,“使用者付费”也是一条公平的原则。最重要的是,各地所有的路,收费的不收费的,一切路况,都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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