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透明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以及根据《保密法》制定的各种条例的制约。要提高政府透明度就必须修改这些法规。”全国政协委员蒋洪在向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提交的提案中提出。
蒋洪委员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要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现行的《保密法》和相关规定则成了不予公开的国家秘密。在这种冲突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受制于《保密法》。“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实践中就成了“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蒋洪委员认为,现行《保密法》有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国家秘密界定过于宽泛;二是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国家秘密和密级;三是程序上缺乏必要的制约。
为此,蒋洪委员建议:
一、《保密法》必须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权利和职责相一致,保障公民和立法机构的知情权,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精神。
二、《保密法》必须对国家秘密的范围通过列举的方式做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家秘密的解释权归人大。
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对于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向人民代表大会说明其对国家利益和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的实施细则有修改、补充或者否定的权力。
四、对现有的各种保密条例逐条进行清理,废除或修改与阳光政府和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各项条款。
五、在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密级有争议的情况下,应通过的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人民网记者郑光魁整理)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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