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代表政府依法调解医患纠纷 CFP供图 |
化解医患矛盾找人民调解
委员建议: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晚报特派记者 冯兰蔺 北京报道
众多的医疗纠纷中,近七成滞留于医院,仅有三成医疗纠纷经医患双方协商得以解决。医疗纠纷引发的矛盾真有这么严重吗?“具体数字可能有些出入,但大致属实,这一问题确实非常严重。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原副主席左焕琛提出建议,让人民调解制度介入医疗纠纷。
记者查阅了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目前有关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医患协商自行解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三种途径。
那么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呢?左焕琛说:“前者的公正性和公信度遭到病患的疑虑,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特殊的管理关系,令患者难以诚服;另一方面,按规定医疗鉴定报告是由各级医学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而它们却是由各医院医生组成的,实乃‘兄弟给兄弟’鉴定或者‘父亲给儿子’鉴定。后者虽有法定的程序和相应的立法保障,但诉讼判决有赖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事实认定又归结到患者疑虑重重的医疗鉴定报告以及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官判案能力上,判决结果是否公正、纠纷双方是否满意?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
左焕琛认为,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构成部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在组织结构上可以是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必须要有权威性,包括专业的组织、人员和机制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公平和独立;医患双方可以节省昂贵的律师费与诉讼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由对抗转向对话,达到双赢效果,既提高效率,更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谐。
提案的初步构想是在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
左焕琛说,此次将在细节上和医卫界的委员作进一步沟通,例如中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与运作不能没有法律的保障,甚至可以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确定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定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必须在诉讼前经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诉诸法院。调解人员的来源与培训应合理有效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可以由异地医院、医学院退休的医务医学专家、教授以及法院和法学院校的退休法官、教授担纲,他们大多精通医术或法律,而且有着丰富的医疗实践、法律实务乃至调解经验。
左焕琛特别强调,鉴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本身的公益性、医疗纠纷调解和纠纷解决过程中正常经费的支出状况,希望能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国家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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