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杨光) 据专家估计,全国每年发生的诉讼诈骗案件不下千件,且有高发趋势。诉讼诈骗涉案金额则动辄数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千万。诉讼诈骗还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法官的威信,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的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诉讼诈骗一直无法定罪量刑。
据了解,近些年来,一些人或单位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制造虚假证据、捏造或隐瞒事实、恶意串通等方式,借助判决强制力进行欺诈,实施诉讼诈骗。全国人大代表指出,纵观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诉讼诈骗主要表现为:一是当事人本人或者指使他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院裁判诈取公私财物。二是一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恶意串通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使之作出虚假陈述、鉴定或勘验结论,进而导致法官作出错误的裁判,获取不当利益。三是原告和被告串通,或者原告或被告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并不存在的法律纠纷,进而提起诉讼,损害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在共同诉讼中,一方的诉讼代表人与他方当事人或己方的部分当事人损害其他诉讼主体的利益。五是原告和法官串通,虚构案件,违反程序,非法制作裁判文书,侵占公私财物。
在议案中,全国人大代表历数诉讼诈骗的特征,一是诉讼诈骗只能以作为方式而为。诉讼诈骗总是表现为行为人积极的实施欺诈行为,比如虚假诉讼、捏造事实、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当事人与法官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作为方式实施诉讼诈骗是诉讼诈骗的特征之一。二是诉讼诈骗必然要借助法院裁判活动而实现。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法院的裁判行为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或者说至少在主观有利用法院的审判活动从而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的主观心态。若离开这一特征,诉讼诈骗便和普通的欺诈行为无异了。三是诉讼诈骗在形式上合法。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以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定性,不应以诈骗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此答复下达之前,全国检察机关一般以诈骗罪来处理。批复下达后,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已经很少受到刑事处罚。但从司法的层面上讲,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的《答复》无论从其发布形式看还是发布机构来看,均不能认定为司法解释,仅供参照而不能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
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诉讼诈骗罪的立法难点,并不完全在于处理法条本身的技术难题,而在于如何理清、判断法院在诉讼诈骗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强调,对于诉讼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由司法机关随意解释刑法,而是应该通过立法来弥补刑事立法的漏洞。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打击和制裁以制造虚假证据、捏造或隐瞒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恶意提起诉讼,并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补充:在刑法中第二百六十六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七条:“以制造虚假证据、捏造或隐瞒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恶意提起诉讼,并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导致无法执行回转的,从重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按照诉讼标的五至十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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