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旅游频道北京3月18日电(记者连品洁)记者在《旅行社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的《旅行社条例》严格规范旅行社行为,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最高罚50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赵晓光介绍,针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条例》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作了严格规范。
首先,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对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据了解,《旅行社条例》对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日起国内旅行社可以从事入境旅游业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赵晓光介绍,《旅行社条例》统一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可以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连续3年未受罚质保金减半>>>> 《条例》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
新《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设外资旅行社>>>> 新《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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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