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挽回500多亿的税务稽查面临执法困境
我们的法律地位很尴尬
本报记者 周芬棉
面对记者,这位身经百战的税务稽查官,敞开心扉吐苦水。他谈出全国9万多稽查官员成绩卓著却法律地位显微;道出执业中时常处于“四面楚歌”;感叹工作中同时面临着诸多执法困境。
成绩卓著却被“法”忽略
“全国70多万税务工作者,其中有9万是稽查人员,最多的时候达13万。”他如数家珍:“国家税务总局内设稽查局,省、市、县,无论国税还是地税也都内设稽查局,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税款征收、纳税评保、纳税服务之后,第四个环节就是税务稽查”。这是国家税收的最后把门人。
去年一年,全国税收5.8万亿,其中稽查工作人员挽回损失500多亿,约占全部税收收入1%,全世界水平大多如此。他表情凝重地说,今年税收困难啊,困难时期更要杜绝跑冒滴漏,稽查任务很重。
“想查谁就查谁?其实不然。”从选案、检查、审理到最后的执行四个步骤,每一个稽查局都是如此。不选?把所有纳税主体挨个查一遍,就得一百年!
“最重要的是检查,有没有违法,涉及多少金额,得清清楚楚。谁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就出事了。很多人就栽在这了。”最后还有审理,审理完了要写处理决定书或者处罚决定书,搞不好,就成被告了。“纳税人告的,我们败诉占三分之一。”
因此说,这是一个来不得半点马虎的地方。但是到现在,税收征管法1992年制定、1995修订、2001年修订,只有一句“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里谈到稽查,稽查局的工作依据就是一个“总局制定的工作规程!希望国务院能出台一项法令。”他随后自嘲地说:“当然这不太可能,可是希望税收征管法将来能有一章专门进行规范。”
执法常遇“四面楚歌”
以专司“偷、逃、骗、抗”为法定职责的稽查局,执法中会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呢?记者好奇地问。
“你想想会是什么样呢?”他把问题抛了回来。但他很快地说:“你想,本来人家已经缴了税,能少缴就少缴一点,可你从人家的口袋里生生地把钱要回来,这谁愿意啊?于是得罪的第一个人是纳税人。纳税人可能因为稽查不得不终身坐牢或者干脆连命都没有了,人家不恨你吗?有时候遇到抗法的,我们的稽查员连命都会搭上。已经有同行被人害了的。”
第二个是自己的同事。他无奈地说,有时候你查到一个案件,本身就说明你的同事没有尽责,有渎职行为,检察院要找人家,人家也会怨你。“当年广东潮汕那个大案,税务局共400多人,被查出问题的就300多人,最后100多个人受到法律追究,这就是明证。”
“在中国,你去查某某企业,人家会千方百计地找朋友托关系,可是你不能徇情,于是把朋友也得罪了。”
他举例子说:“有一次,老家突然打来电话,说你们别查了,你家人还在这里呆呢,你把地方政府得罪了,让一家人怎么过?因为你查某个大企业,地方政府有时也会不乐意的。于是就把所有的人都得罪了。”
当然有时候也有配合的。一些央企、大企业,因为计算的差错少缴了税。可是有的企业就不是这样。他随口就说出一例:有一次叫一个企业把账本拿来,企业答应得很爽快,但扭头就说:“账本在车后备箱放着,到商场买东西,出来就发现后备箱被人撬了,账本不见了。你想这不是说谎吗?谁要你的账本啊,对别人来说那就是废纸一张,可人家还到公安局报了案。”
诸多法律难题困扰执法
“中国有多少字是一个意思?不同意思的字组成一句话,就会有不同的解释。这是我们遇到的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有个明星逃税,要进行听证,规定是在听证前七天内送达通知,但是这个七天如何计算却没有规定。对方律师说按一天24小时算,送达时间过了几个小时,双方僵持好久。后来没办法再进行了一次听证。由于解释不一致,在税务执法中常会有这样的困惑。”
新修订的刑法第201条,将原来犯罪起征点1万元作了修订。他手一挥,“改得好,逃1万就犯罪,但是,有多少被追究刑责?”
现在的条文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少是数额较大?多少是数额巨大?”他说,现在刑法修正案刚刚通过,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执法就没办法进行。
再比如,行政法规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罚款、滞纳金的不追究。这个期限是多少?哪个企业有那么多现金流等着交罚款?期限太短,就是逼着企业尽快变现,搞不好,一个企业就破产了;但限期后缴,又是多长时间?应当移交的没移交,是渎职,前年有人为此被判刑五年。不移交的又移交了,人家告你侵权。细节不明确,给执法造成困难。”
本报北京3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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