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问责规范受到期待
随着许多地方纷纷出台官员问责规定,我国官员问责逐渐常态化
■本报记者 郭锦辉
上周,广州、石家庄等地相继发布了官员问责规定。自2003年非典事件以来,我国官员问责正逐渐常态化,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官员问责符合十七大精神,通过法规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是一个进步。然而整体来看,目前问责还缺乏科学性,问责对象、问责内容都有很大的随意性,问责目的更多是基于政治需要,给舆论一个交代,而问责的本意则是要促使官员更好地履行职能,因此还需要从国家层面上出台法律法规促进问责制度化。
舆论监督成官员问责重要依据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发布,并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行为分成7类:一是决策行为,二是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的行为,三是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行为,四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为,五是履行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六是接受监督的行为,七是履行其他职责的行为。通过列举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让问责行为更清晰。
曾就问责制专门做过调研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顾平安向本报记者表示,《暂行办法》的问责内容,如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等都是目前舆论高度关注的问题,符合现代形势的需要。问责对象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党委,符合中国的决策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是解放思想的表现。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应当予以问责。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也将作为启动问责程序的重要线索来源。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不久前通过的《关于加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工作落实的决定》,也专门规定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情况的舆论监督,对有错不纠、拒不接受监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舆论监督正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有法“撑腰”。
“舆论监督代表社会力量,透明度高,监督力度也大。舆论监督作为问责依据是比较积极的探索。”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系主任肖鸣政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
不过,由于很多时候舆论监督会受到各种搪塞,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毛寿龙看来,如何界定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还需要出台配套细则。
问责制度化的迫切性日益显现
除广州外,《石家庄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规定》试行3月17日正式施行。今后,石家庄市各级国家机关及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规定等38种行为之一的,均将被问责。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目前很多地方的问责规定是针对各地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提出来的。随着规定的相继出台,同样的错误、同样的性质、程度也差不多,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受到的处罚不一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中虽然有涉及问责的内容。但是问责作为一项制度,在国家层面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顾平安认为,各地陆续出台规定,显现问责迫切需要制度化,也迫切需要从中央层面和法律法规的高度来规范。
上述看法也得到了肖鸣政的认同。“但由于很多人对具体做法还不明白,有时责任划分不清,被处罚的人不服,其他人风险压力很大,甚至涉及责任背后的动机,所以有时执行起来有困难。”
在顾平安看来,个人岗位和政府部门职责不清晰,存在交叉现象,权责不对等问题是问责制最大的难点,而这些也将是下一步政府改善职能的重要内容。
“一部法律的出台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了,国家层面也正在关注着。”顾平安说,当然它也有一个过程,地方可能要先行一步,然后给中央出台相应的政策提供经验和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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