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暂住证 住满三年是市民
“暂住证”到“居住证” 浙江走了14年
□时报记者 许梅
时报讯 浙江拟取消流动人口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下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将提请审议,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12年来 暂住证制度逐步松了
浙江是流动人口大省。截至2007年6月,在册流动人口达1670余万人,与常住人口比例为1∶3;流动人口中务工人员达1540.4万人。
《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是1995年制定出台的,2004年7月进行修改,并放宽了限制,外来务工人员在求职或搞经营活动等情况下,不需出示暂住证,但暂住证制度继续执行。
居住证制度试点效果良好
随着形势发展,暂住证制度已不适应需要,对流动人口不仅需要管理,还要加强服务,以便建立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以及配套社会保障制度。
对居住证制度改革,我省已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试点。从试点看,实行居住证制度后,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居住环境、子女就学、维权、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明显改善,流动人口在“第二故乡”归属感增强。
临时居住证满三年可申领居住证
根据《条例(草案)》,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要办理居住登记;需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以内,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未满16周岁以及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教学实习等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居住地投资创业或者属于居住地引进人才以及具有专业技能和相应学历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其他已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草案一旦通过,《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将废止。
持居住证可享同城市民待遇
未来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持证者可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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