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董正青等3人作出一审判决 新华社发 |
“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昨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董正青:坐牢4年罚300万
当庭表示———服从法院终审判决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廖宇飞报道:昨日下午,广州中院对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其弟董德伟和同窗赵书亚内幕交易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正青当庭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扰攘已久的“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自此合上大幕。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定,从2006年2月开始,时任广发证券总裁的董正青以支持延边公路股改为由,多次要求弟弟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
此外,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在2006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多个他人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账面获利人民币2284万余元。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利用其控制的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约人民币100万元。案发后,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董正青等3人经密谋,由董德伟、赵书亚伙同他人向中国证监会作伪证。期间,董德伟指使多人迅速提取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全部资金。
据此,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另追缴董德伟利用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284万余元以及赵书亚违法所得100万元。
宣判后,董正青表示:我没有犯罪,但作为一个遵守法律的公民,我愿意遵守法院的裁定。董德伟和赵书亚两人则仍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
广州中院:为何驳回全部上诉意见?
天河区法院对董正青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董正青即提出7条上诉意见诉至广州中院。昨日,广州中院在判决中表示,所有这些上诉意见均依据不足,故不予采纳。现将董正青的7条上诉意见及法院评判对应分述如下:
———上诉意见:原审认定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评判:董正青的供述及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异常交易、事后向中国证监会作伪证等客观行为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董正青泄露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内幕信息及董德伟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的事实。
———上诉意见:原判认定价格敏感期从2006年5月10日起算不符合内幕消息的确定性原则,是扩大解释,于法无据。
法院评判:中国证监会认定2006年5月10日为内幕信息形成日,这正是广发证券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已基本确立借壳延边公路的阶段。事实上,延边公路股票从该阶段信息形成后直至公告停牌前、复牌后,其市场价格不断持续上涨。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此日为内幕信息形成日有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上诉意见:本案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其证言没有证据能力。
法院评判:本案证人证言取证程序合法,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法庭质证,原判综合全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并无不当。证人未出庭作证并不影响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上诉意见:通话记录是本案的核心证据,如果没有通话,就不存在泄露。
法院评判:泄露内幕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并非只有通过电话联系这种方式,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董正青向董德伟、赵书亚泄露内幕信息。
———上诉意见:原判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日就是董德伟内幕交易的起始日并计算非法获利有误。
法院评判:有充足证据证实,董德伟早已在2006年5月10日前从董正青处获得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内幕信息。在5月10日内幕信息形成后,董德伟利用控制的账户对延边公路股票频繁进行卖出、买入的倒仓操作,赚取巨额不法利益。因此,原判以5月10日作为董德伟内幕交易的起始日有充足的事实依据。
———上诉意见:原判对董正青并处罚金3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评判:根据刑法规定,对泄露内幕信息罪处刑时必须并处罚金。本案中,董德伟在董正青一再要求下才购买延边公路股票,董正青对董德伟获取违法所得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原判对董正青判处罚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意见:原判对董正青超期羁押,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评判:天河区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办理了延期审理的相关手续,故原审在审理过程中不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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