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9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奉节县民政局因在对上访者反映情况调查处理意见中使用“耍赖”“所到之处鸡犬不宁”“一个有嘴无脸的人”等带侮辱性的语言,日前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名誉侵权,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1983年起,重庆市奉节县金凤乡新庙村7组村民卢从阳以其曾在部队因公受伤为由,多次信访要求为其评定伤残待遇。1992年7月6日,奉节县民政局写出《关于老上访户卢从阳的情况调查及处理意见》(以下称《处理意见》),上报中央、省、地民政部门、县相关领导和单位,并发送区乡党政部门和村两委及各村民小组,同时送卢从阳及其兄卢从安。《处理意见》在表述卢从阳情况时,多处使用了卢“耍赖”“所到之处鸡犬不宁”“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等带侮辱性的语言。
随后,卢从阳要求落实一等伤残待遇的上访目的未能实现,遂诉至奉节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奉节县民政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落实一等伤残待遇,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误工及交通费用等损失4万元,共计10万元。此案经法院一审、终审后,卢从阳均败诉。不服判决结果的卢从阳于2006年1月10日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2008年11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取证后就此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1992年7月6日奉节县民政局写出的《处理意见》一文中确有用词不当之处,个别词句对卢从阳的形象进行了负面的刻画,并且发文范围较宽,使卢从阳内心感到屈辱,客观上给卢从阳造成了心理压力,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卢从阳的社会评价。奉节县民政局的行为对卢从阳构成了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奉节县民政局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由奉节县民政局向卢从阳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卢从阳精神损失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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