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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吴保全案”:刑法根本没有诽谤政府罪

  专家剖析

  刑法根本没有诽谤政府这条罪

  众多网友在网上发表看法,一位人民网网友自嘲:“按内蒙古的判法,强国论坛上面有一大半网民可以判刑了。”而自称“网民代表”的一名网友则质问:“既然为人民做事,为何不许人民插嘴?”

  虽然王帅和吴保全的不同遭遇已经告诉我们,以诽谤罪来抓捕网上发帖曝光政府政策的网民于法无据,但基于吴保全的经历,我们还是有必要详细说明什么情况下公民会犯诽谤罪以及是否有“诽谤政府”这个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专家王顺安教授对吴保全案的处理结果直言不讳:“哪有什么诽谤政府罪,这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罪名,公民言论是不能够轻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是因为批评政府几句就构成犯罪,那不成了文字狱了?!”

  王顺安教授说,刑法中对“诽谤罪”有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指的是对自然人进行人身或者人格攻击,它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并不涉及政府机关或者企业,根本没有诽谤政府这一条规定,何况国家机关是没有名誉权的,政府根本不是诽谤罪所涉及的客体,也不在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

  因言获刑的“口子”绝对不能开

  当然,法律中也有针对公民批评政府限度的规范,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如果公民“捏造事实、煽动群众”则有可能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公权机关必须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共识。公民对政府的批评可能有不准确的情况,但是这种不准确并不能被定义为"诽谤",更不能随意被认定为"犯罪"。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批评政府的自由,只要不是恶意的捏造事实,就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对于网络上言论有时攻击性比较强的现状,王顺安教授认为,“网络确实必须要管理,网上发帖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以内,不能随意捏造事实。”

  但王顺安教授认为:“对网络的管理,最多纳入治安处罚的范畴;如果滥用网络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那勉强可以考虑是否适用诽谤罪。其他情况轻易不能动用刑法,主要应该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上来规范"网上行为"。”

  批评政府是不受方式限制的

  对于“王帅案”和“吴保全案”的不同处理结果,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记者呼吁:“对鄂尔多斯的这个事件,你们媒体一定要一追到底,千万不要让这种不符合宪法原则的事情就这么无声无息地结束了。这个事情对政府形象的影响太恶劣了,是不符合党的要求,严重损害党的利益的!”

  竹立家教授说,十七大以来,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重视老百姓的四项权利,即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管从宪法还是从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各个角度看,公民都有对政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而这种表达是不受方式限制的,公民从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对政府提出批评都是被允许的,都是不应该被干涉或压制的。“政府不能把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为个人、集团或者部门谋私利的工具,更不能作为打压老百姓言论的工具。”

  对于某些地方政府的做法,竹立家进一步分析说:“从这些案子上看,政府对自己的定位还是不准确。我们强调要做服务型政府,说白了,政府其实就是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就类似一个超市、一个餐厅,公民就是你的顾客,就是你的上帝,你不能因为顾客说你碗里有个苍蝇,你就把顾客给抓起来。”

  竹立家教授说,目前政府很多决策确实缺少监督,尤其是缺少来自百姓的监督,而某些官员之所以在被曝光后,不仅不纠正错误做法反而动辄打压群众,“不是因为他们的法律知识不够,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说穿了他们不过是为了要保住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人的利益,这种滥用权力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

  竹立家教授提出:“要想让公民有效地监督政府,就必须建设一个有利于监督的环境,必须从制度上保证政府不能利用公共权力随意介入、制止乃至处罚百姓监督政府的行为。这也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完成的目标。”

  新闻延伸

  关了8天就赔783.93元?

  王帅事件基本尘埃落定,但是他拿到的783.93元国家赔偿又引起了新一轮的讨论。这783.93元,是按照新调整的国家赔偿标准计算后得出的精确数字,是对王帅8天牢狱之灾的“补偿”,而基于“家乡人态度恳切”,王帅已经公开表示不会提出精神损失索赔。对此,网友给王帅算了算经济账,大呼不值,并开始讨论国家赔偿中是否应该主动将精神赔偿计算在内。其实,从佘祥林案以来,关于这个话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平息过。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雏形始于建国初期。1954年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说明。1986年《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了国家对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1989年全国人大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

  《国家赔偿法》侧重于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缺乏精神赔偿的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专家王顺安教授认为:“生命是由每一个自由的一天组成的,自由被限制,给受害者造成的更多伤害往往是精神痛苦,国家赔偿其实很多都是对那些刑事冤狱受害者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显得尤为重要和珍贵。”正因为如此,王顺安教授提出,在《国家赔偿法》修订过程中,不仅需要重视行政法学家的意见,应该吸收更多的犯罪学家和矫正学家参与,以更好地体现国家赔偿“对个体的精神抚慰和对社会稳定和谐”方面的价值。

  新闻链接

  县委书记理性对待批评帖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网上发帖者都遭到吴保全这样的厄运。其实,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很多地方政府也已经转变观念,开始更多地倾听并重视“网上民意”,有些网民通过政府留在网上的邮箱和互动社区,反映日常问题,不仅问题得到了解决,本人也得到了政府的反馈和致谢。

  重庆市梁平县一位名叫方孝友的老人是这样的“幸运儿”:最近他在网上发帖,指名道姓批评梁平县委书记、县长等人“欺上瞒下、贪赃枉法100宗罪”。现任梁平县委书记(方孝友帖文中的县长)李志雄虽然说帖子的内容“都是不实之词”,但要求有关部门“千万不要采取非法措施”,强调要“确保方孝友的安全”。这种克制、理性的态度获得了舆论的一致好评。(记者 周明杰)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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