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分手前花了39万
钱怎么拿回来,倪先生在上海和杭州打了多场官司
□通讯员 辛成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同居一年多,女友花光了他几十万元,然后提出分手。萧山的倪先生为了讨回前女友花掉的钱,先后在上海和杭州打了多场官司。
昨日,倪先生从杭州江干区法院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判令前女友退还他17.12万元;而此前,倪先生还收到了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终审判决,法院虽然确认前女友用了他的钱,但由于倪先生在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除了汇款单并没有借条或其他证据,据此上海法院判令驳回倪先生的诉讼请求。
民法中有“一事不再审”的说法,为什么同样一件事情,上海、杭州法院的审判结果截然不同?这里面涉及诉讼技巧问题。
同居女友花了39万元
“其中34万元是有凭证的,还有近5万元的装修费,另外给她买车的钱和其他随手给的钱,我都没向她要。”提起这个前女友,倪先生觉得自己有点背。
44岁的倪先生是萧山人,在上海经商。2004年,因为和老婆闹得厉害,认识了小他11岁的李小姐。两人于2004年10月开始同居。
同居期间,倪先生对李小姐呵护备至,几乎是有求必应。倪先生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仅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他本人或朋友就先后将219380元存入李小姐的账户。此外,倪先生在转卖自己房子时,也通过中介给了李小姐12.3万元的现金。李小姐用这些钱以自己的名义在上海买了房子,随后装修用的钱也全部由倪先生包办。
2006年10月,李小姐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
两地打官司一输一赢
2007年12月,倪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把女友告到上海青浦区法院,要求对方退还他390380元,其中包括4.8万元的房屋装修款。
倪先生向法院出具了汇款凭条、收据和装修合同等。他说,自己与女友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购置房产并装修,还帮她归还了贷款,现在双方分手了,对方应该把钱还给他。
除了对4.8元的装修款提出异议之外,李小姐承认其他钱她都收到了,不过她认为其中有15万是倪先生自愿给她用于买车的(倪先生却表示,买车另外给了钱,车钱是自愿给的,他不打算要回来了),其他的钱是两人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
上海青浦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采纳了李小姐的意见,并驳回了倪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年初,倪先生打听到李小姐住在杭州江干区,于是他又通过律师将李小姐告到江干区法院,倪先生还是要求女友归还390380元,不过这回的诉讼理由是前女友“不当得利”。昨日,江干区法院一审酌情判令李小姐退还171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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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倪先生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后被判败诉,后在本案中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对“不当得利”诉讼请求的证明,主张一方只需证明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和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对于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由对方来证明。
具体到本案,倪先生只需证明其给付李小姐钱款的事实即完成举证责任,李小姐需对该款的性质提供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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