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山东省肥城市某公司工人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空坠落,造成重度伤残。通过工会与法院之间的舆情预警机制,肥城市人民法院的法官第一时间介入了案件。
在法官指导下,徐某很快便与企业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周后便拿到了赔偿金。
徐某激动地说:“原本我以为这个案子要经过仲裁、审判和执行程序,这样算下来至少也需要两年时间,没想到在法院的协调下这么快就解决了。”
徐某的劳动争议之所以能得到迅速解决,源于肥城法院推出的“3+4”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该机制把企业工会、劳动仲裁组织和法院三家力量有效整合,在企业调解、劳动仲裁、法院审理、法院执行四个环节上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较快,处理难度加大,传统的处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肥城法院院长李成涛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仅靠法院一家作用有限,必须整合多方面力量形成合力。
资源整合三重唱变为奏鸣曲 郑力是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曾代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对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之高深有体会。
郑力说,就算是最普通的劳动争议,一般也要经过仲裁、法院审判和执行等环节,没有一两年的时间是不行的。如果涉及工伤认定,所经历的环节就会更多,大概有八九个程序。因此,即使最后官司赢了,劳动者也早就被拖垮了。
按照我国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调解组织、劳动仲裁组织及人民法院均有法定职责予以处理。
“三家单位往往是各自为政,互不通气,加重了职工的维权成本,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郑力指出。
李成涛曾担任过9年的劳动仲裁员,从仲裁员到法院院长的角色转换,使得他有机会以全景视角观察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所存在的种种弊端。
在他看来,企业工会、仲裁组织、法院三家单位的“流水线式作业”是形成问题的根源。“大家都在各自的领地里埋头耕种,却从不问收获如何。”
工会调解作为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由于组织不健全、调解没有强制力等原因,作用发挥有限,甚至流于形式;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一些疑难案件和容易引发问题的案件,往往不予裁决,直接将矛盾上交法院,另外,有些裁决内容不易执行,造成仲裁与执行相脱节;对于法院来讲,大量案件直接涌入,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容易导致简单下判,激化矛盾。
“"3+4"机制将三家互不隶属的单位整合在一起,齐心协力化解纠纷,发挥了"1+1+1>3"的效能。”李成涛说,该机制规定,法院在其中要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机制运行通畅;二是对企业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技能指导;三是对企业调解、仲裁裁决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释明,确保法律效果。
“该机制建立后,原来杂乱无章的三重唱变成了一支动听的奏鸣曲。”李成涛说。
减少环节降低成本除去讼累 在采访中,记者遇到了肥城市金塔集团工会主席李勇,他正在法院参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在“3+4”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中,他因业务精通、形象良好被肥城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就设在工会,工会领导企业调解工作。作为工会主席,李勇直接领导和参与了多起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但是对于工会在调解中的作用,李勇感觉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为什么呢,因为工会调解没有强制力。当事人根本不重视,即使达成了协议,也可以反悔,再走仲裁和审判程序。”李勇说。
“但是现在不同了。按照"3+4"机制的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在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后,可申请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李勇告诉记者,法院立案庭在审查后,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出具调解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肥城市总工会副主席班奎认为,肥城法院的这一做法,大大减少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中间环节,缩短了维权周期,降低了维权成本。
肥城法院这一具有独创性的做法,在受到劳动争议双方好评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质疑:这样做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李成涛和他的领导班子早已胸有成竹:调解协议是劳动者与企业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达成的,法院应予尊重。另外,为了防止企业对劳动者施加压力造成协议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必须对协议内容进行细致地审查,不合法、不合理的调解协议坚决不予确认。
全程调解解决问题不伤和气 人是生产力中最关键的因素。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应该是同舟共济的关系,即使有了摩擦,也应该注重维系其间的依赖和共生关系,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应该注重把“和”字贯彻到底。
李成涛认为,“3+4”机制是应运而生,它的精神实质是“一个"和"字挂心头,一个"调"字通到底”。
“3+4”机制把调解手段贯彻始终,并特别重视发挥企业工会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在劳动仲裁、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中都加入工会调解的程序。
“工会是企业与劳动者联系的桥梁,加大工会在调解中的作用,对于强化沟通缓和矛盾有很大帮助。”李成涛说。
自去年11月实施该机制以来,肥城发生的453起劳动争议纠纷,企业内部化解354起,进入司法程序的99件,仅占21.8%;已结案的83件案件中,调解和执行和解69件,占81.9%。肥城劳动争议纠纷呈现了上诉少、发改少、申诉少、上访少和效率高、效益高、调解率高、各方满意度高的“四少四高”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