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参与性侵犯幼女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性侵害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问题,也因此再次引起法律界的深层次思考。近日,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办的“性侵犯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研讨会”让来自全国13个省、22个地级市的法律界人士和相关社会工作者齐聚一堂,对完善性侵害案件青少年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会上,每位与会者都拿到一本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长期研究基础上编写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导手册》。这一手册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提供指导,另一方面旨在指导律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法律原则为根据,尝试或者建议司法机关采取更为全面的保护措施。
研讨会以案件切入,围绕性侵犯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护、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证据、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应当确立指定代理制度 与会者普遍认为,应该正确认识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并给与充分保障,知情权和参与权是他们作为诉讼参与人应该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该有告知义务,而律师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其权利的实现。
实践中存在一些未成年被害人无法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情况,尤其在一些基层和偏远地区,对于案件的进展如果被害人自己不去打听就没有人会主动告知,甚至连案件的判决结果都不知道,自己在诉讼中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更是无从得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刘鹏认为,司法机关应该有告知义务,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关案件进展、审限、承办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判决结果。而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
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的监护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律师能够及时介入案件,就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被害人的指定代理制度,导致一些案件中被害人没有律师代理。因此,应该在法律中确定指定代理制度,至少在这类案件中要求必须为被害人指定代理律师,这样,他们的权利在律师的帮助下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避免反复询问二次伤害 性侵害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都遭受了很大的伤害,但在实践中,由于司法过程中的多次询问,使他们多次回忆、陈述受侵害的过程,往往导致他们遭受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侵害,由此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减少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询问次数,尽最大可能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遭多次伤害。
针对这一问题,与会者建议,在案件侦查阶段就要做好被害人询问工作,尽可能一次性解决问题,避免多次询问;同时,在询问场所、环境的选择上,也应该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注重询问的语气、技巧,最好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询问。此外,如果有专家进行全程心理辅导,则对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健康大有裨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在此类案件中,解决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的关键在于侦查阶段。我们现在的技术手段已经可以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进行录音录像。如果能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一站式、非纠问式询问,则可以减少伤害。在这个问题上,办案人员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意识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就是完善有关制度。建议公安部在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时,把未成年被害人也列入,对他们的权利给予相应的保护。”
降低立案标准宽进严出 由于未成年被害人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年龄小,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取证是此类案件的一个特点,在实践中往往造成仅有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难以立案的情况。
与会者普遍认为尽管未成年人年龄小,但是他们的陈述应该认定为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司法实践中难以立案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案标准太高,把一部分证明责任转嫁给了被害人。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调整立案标准,至少在此类案件中采取宽进严出的原则,先立案,进行侦查后再决定是否进入以后的司法阶段。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
立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后精神受到伤害,这一点是公认的,毋庸置疑。但是,未成年被害人请求精神赔偿却障碍重重。实践中虽不乏获得精神赔偿的个案,但是能否获得支持却取决于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很多法院就是以此为依据,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立案或驳回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与会律师和法官建议,不妨采取将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开,在刑事部分的判决生效后,再单独就民事部分提起赔偿物质损害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采取这种诉讼技巧,实践中有成功的个案,但在很多地方仍然行不通。因此,关键还是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制度上的缺陷,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新闻回放 贵州习水案 图为贵州习水案庭审开始前,法院外面聚集了很多市民。(资料图片)
2007年10月,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荣会和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荣会负责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刘某、袁某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位于贵州省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袁荣会的家中卖淫。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多次将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胁迫到袁荣会家中卖淫。
2008年8月份,警方接到一名被害人的母亲的报案后开始立案侦查,今年4月8日,此案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因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而撤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补充侦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