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冉崇华因滥用职权受贿288万元,日前被一审法院判刑14年,被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赃款252万余元予以追缴;其妻龚良琼因共同受贿被判刑3年、缓刑3年。
冉崇华被外人称为“灯泡局长”。2002年,重庆黔江区政府决定投资1亿多元修建文体公园。为了得到工程,许多包工头都想办法靠近时任黔江区建委主任的冉崇华。承建商陆某在冉崇华的帮助下成功得到部分工程。
2004年3月,冉崇华得知自己将调到主城区工作后,要求陆某在主城区为其“看一套房子”。心知肚明的陆某立即在江北区望海花园买了一套价值30多万元的住房,并按冉崇华夫妇的要求进行了装修。2005年春节后,已任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的冉崇华堂而皇之地搬进新居。但他心里不踏实,为掩盖自己收受住房的受贿事实,他假称自己租住陆某的这套房子,等退休后,再将房子过户。
为了让“租房”更有真凭实据,双方像模像样地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不仅如此,冉崇华还让陆某拿给自己9600元,自己再把这笔钱存入陆某的银行账户,陆某还出具了一张“收到冉崇华交来一年房租9600元”的收条。
事后,冉崇华夫妇煞有介事地对到访的亲戚朋友诉苦:工作这么多年,房子都买不起,这套房子还是租住的,真是“上无片瓦遮身,下无立锥之地”。一出“清贫为官”的戏,演得让人唏嘘、感动。
冉崇华没有想到的是,正是其“租房住”这一反常现象引起检察机关注意,很快纪检部门就查出了其受贿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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