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民警李宏专两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本报昆明5月14日电 记者储皖中 5月14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蒙自县公安民警李宏专被害案公开宣判,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两被告人肖成华和王昌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11月16日中午,肖成华在云南省蒙自县城区遇见王昌品。二人经过商量后决定抢劫女性所戴的金首饰。当日19时许,二人在蒙自县城商业区看见陈某、梁某两名妇女,其中陈某手上戴有黄金手链,二人遂尾随陈某、梁某,至蒙自县义正路43号某处时,王昌品冲上前去抢陈某手上戴的黄金手链,遭到陈某反抗。此时,路过此地的蒙自县公安民警李宏专、杨其兵等人见状便上前制止王的抢劫行为,并将其按倒在地。王昌品被按住后,大声呼叫肖成华,叫其“拿刀来夺”。在旁观望的肖成华佯装路人靠近李宏专后拿出匕首朝李宏专的胸部猛刺一刀,随即逃离现场。李宏专被刺后,王昌品乘势挣脱并抢走陈某的黄金手链后逃离现场。李宏专经送红河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4月15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作案,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刺伤见义勇为的民警致死,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肖成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庭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对法院的认定事实无意见,被告人肖成华表示不上诉,王昌品则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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