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19 00:07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解读
每天,道路上发生着大量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即使是小的事故,也往往会给驾车者带来大的麻烦。
其中最让人头疼的,莫过于为了几百元赔偿,在己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之间来回奔波。
5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有望为我省433.3万名机动车驾驶人(其中包括240余万名私家车主)带来快速的保险赔付。
“互碰自赔”最简便的一点,是在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各方车主可直接到己方保险公司索赔,无须再到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那么,新规有哪些亮点?驾驶人如何办理有关手续?5月12日,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理赔人员30分钟内到场 亮点根据《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均应立即向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后,立即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如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互碰自赔”。确定受理的,应立即指派理赔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异地出险的,应立即委托当地相关机构办理,但委托到现场的时间从报案时间开始计算,不应当超过30分钟。
解读山西保监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到达现场的时间太长,“互碰自赔”就失去了便民的目的。因此,“30分钟到现场”也是一种承诺。按照规定,如果30分钟内只有一方保险公司到达现场,那么先期到达的保险公司可根据查勘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互碰自赔”,并进入处理程序。对其处理结果,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普通案件流程重新处理。另一种情况是,30分钟内各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都未到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事故符合“互碰自赔”条件,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保险公司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予认可。当然,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予认可“互碰自赔”。
山西保监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办法》关于“异地出险”的规定,意味着驾驶人异地发生事故同样可选择 “互碰自赔”。
最快1小时内完成理赔 亮点《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要选择“互碰自赔”,须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即: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经交警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选择“互碰自赔”后,被保险人要提供以下索赔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或者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承保公司收到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和理赔工作。
解读山西保监局新闻发言人表示,“互碰自赔”大大简化了理赔程序。比如,甲车投保了A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乙车投保了B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如果两车发生碰撞,在“互碰自赔”实施前,甲、乙双方要约时间,在都方便的时间内,共同到A公司、B公司走一系列程序,各自修车后,相互结清对方费用,交换修车发票,再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而实行“互碰自赔”后,甲到A公司,乙到B公司,自由支配时间,修车后各结各的账,然后直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这样就省去许多烦恼。
此外,1小时内完成审核理赔的硬性规定,保证了机动车驾驶人能快速、及时地获得赔偿。山西保监局表示,新规在带来方便的同时,将严防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赔款的行为。一旦发现,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生事故交警不一定出面 亮点有车主问,如果选择“互碰自赔”,是不是出了小事故就不需要等交警出面?对此,《办法》规定,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或者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查勘确定适用“互碰自赔”的,理赔人员应向当事人明确说明“互碰自赔”办法的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认可,交强险承保公司凭此对本方车辆定损。
解读山西保监局新闻发言人解释,上述规定实际上很明确,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双方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都可当作理赔依据。这意味着,此类事故发生后,没有必要一定得等交警到场。
如何才能确保各保险公司不折不扣地执行“互碰自赔”有关规定?山西保监局局长慕福明说,在《办法》出台前,山西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已提早动手,指导和督促辖内16家财产保险公司做好了准备工作。慕福明还说,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办法》的行为,群众可及时拨打电话0351-3345009进行投诉。
本报记者 张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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