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工业用地价格政策
低于标准出让将究责
本报北京5月19日讯 记者郄建荣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透露,国土资源部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这位负责人强调,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具体调整是,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标准的70%执行;中西部地区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标准的50%执行。
国土资源部要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该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国土资源部强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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