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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案主犯归案:迟到8年的正义
本报评论员
2000年,电白县发生高考考场监考人员、教师、学生合伙利用BP机传送答案、集体舞弊的重大案件。时任电白县教育局局长陈建明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暂予监外执行”。
9年前的高考舞弊案,终于以一个算是可以接受的结局落幕,然而,其中曲折的过程却遍布让人难以想象的荒唐与尴尬。在长达8年的“蒸发”时光里,并非没有人知晓陈建明的下落,不但民间有多种关于他逍遥法外、继续做生意的传言,甚至连当地公安部门对此也毫不避讳———还听说他因为生意不好跟合伙人发生矛盾,合伙人又把他告上法庭。本应在监狱好好反省罪过的人,却在监外再惹是非,难道还不足以让那些以追求正义为天职的部门感到无地自容?
事件曝光以来,有媒体将其称之为“无头案”。事实上,即便该案疑点重重,但每个环节也都是“有头”、“有主”的,只是很碰巧地,所有关键环节都被“不小心”忽略过去了,使陈建明的“蒸发”过程变得不可思议的顺畅。最典型的莫过于,陈建明事件所暴露出“监外执行”制度的漏洞。因茂名市人民医院诊断其“患有传染性乙型肝炎严重性疾病”,所以法院认为“不宜长期关押,暂予监外执行”。身体健康问题是决定服刑人员是否监外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类似这种在人群中病毒携带率极高、“痊愈”标准又极其模糊的疾病,都能成为监外执行的理由,那么粗略估计,中国的监狱至少可以腾空一半人。然而,这种疾病往往又是“飞仙”们逍遥法外最常用的借口。监外执行制度的一系列缺陷都源于这个关键前提的失守,如果没有类似的“重病”漏洞,相关人员就不能轻易地决定将其监外执行;如果没有那一纸名正言顺的“释放通知书”,陈建明也就不会如此容易地消失无踪。
实际上,当地司法部门曾经试图对该案进行自纠。2002年,茂名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电白县法院对陈建明的判决存在问题,建议他们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及时将其收监。为此,他们也曾组织力量对陈建明进行抓捕,但他却一直没有归案。7年过去了,直至今年3月经媒体披露后,陈建明“蒸发”一事才引起高度重视。事实证明,本应起辅助监督作用的媒体又一次被推上了主导监督的角色舞台,问题似乎只有遵循“媒体曝光—舆论压力—上级部门关注”这条单一路径才能获得解决,否则,事情即便在当地有多大反响、多少怨言,都只是相关部门耳边呼啸而过的风声,可理可不理。经过谨慎部署,民警不是仅仅用了几分钟时间,便将藏匿在一栋小楼里的陈建明抓获了吗?过去8年里行迹诡异、难以抓捕的他,不过如此而已!
随着陈建明再次被关押在看守所,正义终于到来,该案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但由此而引发对于司法程序漏洞、监督力量欠缺的思考,恐怕却不能因此而停止。只要这样的弊端一天存在,我们就不能确保正义不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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