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6日电 (记者肖妍玲)今天(26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基本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解释》共分八条。主要内容为: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如邮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劣药,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法: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制售假、劣药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假药、劣药让老百姓深恶痛绝,在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这个特定时期,生产假药、劣药更是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仅危害个体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对于整个救灾、抢险工作产生直接的危害。所以《解释》这次规定要依法从重处罚。我相信这个规定也会增强我们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药品安全的信心。”
最高法:界定“非法假药劣药广告宣传”的共犯条件 有记者提问,如何界定“非法假药劣药广告宣传”共犯条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此,“熊选国表示,生产、销售假药罪,首先要知道是假药,然后是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作为规定来讲,“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这当然就是“知道”。有些行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观证据,证明他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实际上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他知道是生产销售假药,只不过被告人自己不承认、不供述。举一个例子,《解释》中有一条“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作为广告来讲,你知道它没有批准文号,而且是处方药,那我就可以认定你是知道的。
最高法:明知是假药而为其代言的明星将被追究刑责 在提到明星为假药代言的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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