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富湾水电厂开闸泄洪,不料却把市民的采砂设备给冲走了。市民石某、邓某认为富湾水电厂泄洪没有预先通知,造成财产损失,将水电厂告上法院。日前,“广东泄洪索赔第一案”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富湾水电厂根据“三防办”的通知开闸泄洪,并没有对洪水预警通知的义务,因此不负赔偿责任。
2006年7月14日,受强热带风暴“碧利斯”减弱后的低压槽和西南季风的共同影响,乐昌市大部分乡镇普降暴雨,加上与乐昌市临近的湖南省宜章、临武也普降大雨到暴雨,致使武江河水猛涨。14日晚11时15分,为确保城镇减少淹没,乐昌市“三防办”通知富湾水电厂开闸泄洪。隔日约8时许,市民石某、邓某的采砂设备被洪水冲走。
2008年8月5日,石某、邓某以富湾水电厂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开闸泄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防汛的有关规定,造成其经济损失59.1万元为由起诉至乐昌市法院,要求富湾水电厂赔偿损失。
乐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石某、邓某的诉讼请求。石某、邓某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驳回石某、邓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谢晓 通讯员 汪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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