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具保函造成经济损失案,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定远西城信用社原主任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据悉,2006年6月20日,定远一电脑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远公司)与合肥一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签订一份电脑产品买卖合同:由合肥公司向定远公司提供总价值为43.2万元的160套电脑,定远公司预付定金3.2万元,余款40万元于当月28日前需提供银行保函。
随后,定远公司找到李某某,要求其帮助出具银行保函。李某某未请示主管部门,也未经本单位研究,于6月28日擅自为定远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函”,并加盖了定远西城信用社公章,明保证为定远公司到期未付货款及违约承担责任。合肥公司按约向定远公司提供了电脑,定远公司逾期未付欠下40万元货款,合肥公司即提起民事诉讼,从李某某所在单位划拨款额39.9万余元为定远公司承担了连带付款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向单位退款1.0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身为信用社主任,擅自为他人签订合同出具保函,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3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单晓莉、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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