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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理性化解“媒体审判”危机

2009年06月04日08: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法眼观察

  刘武俊

  据《法制日报》6月3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舆论审判”现象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案件,舆论越是高度关注的,承办案件的法官越是要保持理性。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新闻传播高度发达、新闻舆论监督强劲的传媒时代,同时也是一个以司法维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
司法与传媒的交融和互动是大势所趋,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打交道正在越来越趋于频繁。司法如何直面传媒,传媒如何监督司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从价值层面上讲,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为独立审判与表达自由这两大基本理念之间的关系。

  从价值取向上讲,法院的司法活动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传媒的舆论监督则是以公民主要通过媒体实现的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独立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言论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表达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新闻媒体推崇和恪守并且系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信念。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而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独立审判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媒体的新闻监督既体现了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可见,司法和传媒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且运作规律不同。

  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表机关。法院的首要职责就是适用法律,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某些潜在的负面因素都可能干扰独立审判,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舆论监督的本质在于客观和公正地报道事件真相和揭露有关问题,通过“曝光”的形式来满足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权。传媒的主要职责就是“曝光”,舆论的真正使命并不是维护司法公正,而是在于充分满足和维护公民的司法知情权、表达自由权及批评建议权。新闻记者要具有一种清醒的“角色意识”,不要动辄以“包青天”自居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

  舆论监督要特别注意防止形成情绪化的“舆论审判”,“舆论审判”这种局面一旦形成,其后果可能是非常危险的。司法实践中,的确有个别案件的判决是法院迫于舆论压力而作出的完全迎合舆论呼声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这方面的案例及教训其实并不罕见。因此,一定要警惕因错误的或情绪化的舆论导向而酿成所谓“舆论审判”。司法公正需要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而拒绝破坏性的舆论监督。新闻记者自身要具有一种高度的自律意识,也就是在未审结之前尽量不作倾向性明显的报道或评论;不要片面地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是要更加注重舆论监督的实效。

  要真正有效协调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的监督关系,关键在于从制度层面上建构一个和谐互动的平衡机制。既要从观念上对司法和传媒各自的特性及运作规律有科学的、清醒的认识,防止出现认识上的误区,又要重视从制度上建构一套协调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平衡机制,既使法院能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同时又使传媒的舆论监督能真正发挥实效。

  当然,现实中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是颇为复杂和微妙的,协调的难度可想而知,因而在实践中既需要充分发挥和依靠法官和新闻记者的技巧、经验和智慧,更需要司法界和新闻界的通力合作、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另外,还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进程。中国的司法体制和传媒管理模式有自身特色,这是不容忽视的具体国情。同时,从宏观上讲,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都是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民主政治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建立司法与传媒的沟通机制需要与现阶段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进程相适应,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条件而盲目地急于求成。

  惟有司法理性才能有效化解时下的“媒体审判”危机,惟有妥善协调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才能真正走出“媒体审判”的阴影。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司法》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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