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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06月04日15:4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已于5月27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全国尚属首创。省环保厅6月3日向媒体通报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由于我省产业结构偏重,发展方式粗放等方面的原因,污染减排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因此,我省亟须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推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确保污染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条例》突出特点可以概括为:贯穿一条主线,即减少污染物排放;突出两项制度,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明确两大主体,即地方政府、排污单位;强化三种途径,即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该《条例》的制定,把各地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可以更好地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环保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实问题。为解决环境执法手段软、违法排污成本低等问题,《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一是设立“重罚”条款,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许可的范围内,对无证排污、严重污染环境及恶意排污等行为给予重罚;二是设立对排污单位和负责人“双罚”的条款,排污单位违法排污的,除对排污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三是设立治安处罚条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并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针对一些排污单位不安装、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和治污设施的现象,《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要限期改正,否则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要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将被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吴艳荣) (来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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