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一审获刑4年
本报讯 (记者 程培青)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6月7日,怀仁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2月14日中午12时许,29岁的无业人员刘某在怀仁县迎宾南街81号久缘批发部内盗取了245元现金后逃离,店主王某及其女儿辛某发现后追出店外,将刘某拦在了怀仁县新建南路某诊所附近,并将其抱住不放,此时,刘某便对抱住自己的王、辛母女二人进行了殴打,致王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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