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8问: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是否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答: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并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9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
10问:遇到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时可以向哪些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答: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11问: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如何处理?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2问: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进行移交的如何解决?
答: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问:对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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