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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数罪并罚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2009年06月10日08: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9日讯记者袁定波就被告人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对此予以明确。
该司法解释自6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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