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障碍:无具体条文可执行
邓学军说,马学征捐肾这件事,最大的障碍是目前无法律明确规定,走法律哪个渠道也不清楚。
此前监狱方拒绝马启征的理由是:根据狱字【2006】第194号文件中的相关精神,在国家对罪犯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器官作出规定前,不宜在罪犯中开展类似工作。
邓学军解释,也不仅仅是194号文件起作用,服刑犯器官捐献目前无条例可循,“我们是执法单位,遇到这种情况,没有法律法规,我们就要依法逐级上报。”
国务院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该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均适用该条例。但对于服刑犯没有特别的规定。
是减刑?还是保释?还是监外执行?邓学军说,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基层法院同意。知情人告诉记者,其实这个问题不是一个马启征的问题,这是一个人群的问题,如果只是一个特例特事特办还好说。
省司法厅:批复近期有结果,请耐心等待
湖北省司法厅有关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服刑犯马启征捐肾救弟一事经媒体报道闹得很大,此事正在磋商之中,近期会有结果,届时会给大家统一发布消息,请大家耐心等待。
这位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省司法厅正在做各方面的工作,正在创造条件力图促成此事。 (记者 瞿凌云
家人态度 马父:快点,我娃等不得了
自从小儿子马启长得了尿毒症后,父亲马桂林5次到沙洋探监。这次,他本想把大儿子马启征带回家,早点给小儿子捐肾动手术。看来还得再等,昨天他失望回家。
随行的马启长堂兄告诉记者,老人很生气,儿子在这里劳改,在农村这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要不是小儿子得病了,他不会三头两趟地来监狱。探监时,老人给儿子说了一句话,“你在监狱里要好好改造,听党的话。”
只要见到穿警服的,69岁的马桂林就赶紧上前,紧紧抓住对方的双手,不停祈求,“你一定要帮帮我啊,保我家儿子的命啊。”
随行的马启长堂兄说,“作为家人,对狱方的回答不满意。”他说,这个事在急不在缓,马启长今天这个情况,明天谁知道是怎么样?“近期”到底是一个月还是两个月,谁也说不清楚。依法行事,“但我们真是不懂得这些条条框框。”
“看到他,有点害怕,骨瘦如柴,脸上很黑,长着大块大块的黑斑,身上烂了一个个的洞”,在河南邓州见到马启长的媒体同行告诉本报记者,“马启长整个人就像一个木棍撑着,肚子鼓得老大。”
记者昨晚8时联系上马启长,电话那头他不时咳嗽,说到伤心处,这个33岁的男人几次像孩子似的哭了起来,“得病2年,花了14万元,家里垮了,身体也垮了”。
马启长以前在新疆卖羊肉串,有点积蓄,在农村算是生活安逸的人家。现在做了两年透析,钱基本花光。
按照医生要求,他现在一周要透析3次,但因为经济困难,他一周只能透析2次,不透析,根本不能吃东西,一吃就吐,一天一滴尿也没有。透析一次得300多块钱,钱都是靠亲戚朋友借的,“再过几天,家里就可以把麦子卖掉,换点钱凑合着”。
9日他强烈要求和父亲一起来监狱看哥哥,但因身体太虚,家人极力反对,所以没去成,他感到很遗憾。听说近期会有结果,他对记者说,“十分感激所有的人,我这个事麻烦了大家,心里难受得很。”
不过他感到遗憾的是,本以为父亲这次可以把哥哥带回来,自己就可以早点动手术了,哥哥保释申请上也签了字,“谁知道哥哥还是没回来”。
采写:瞿凌云 选题策划:朱艳琳
律师说法 允许服刑犯捐肾救弟有法可依
就我国目前施行的法律法规而言,允许沙洋监狱服刑囚犯马启征捐肾救弟有法可依。
国务院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为马启征捐肾救弟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狱方面不能以司法部狱字【2006】第194号文件拒绝。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第194号文件。该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均适用该条例。马启征虽身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囚犯,但其仍系我国公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马启长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自愿、无偿地捐献肾脏的行为,完全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
其次,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马启征出狱捐肾救弟提供了程序依据。
作为囚犯的马启征如欲向其弟捐肾,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最适合的方式是假释。马启征系犯盗窃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且已服刑3年,其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
假释的程序应由沙洋监狱向服刑地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法院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马启征被假释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并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此条件下,马启征即可向其弟捐肾。
(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进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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