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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退休事项未请职工参与 劳保局复议决定被撤销

2009年06月18日08: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17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徐伟伦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查一起企业和职工的劳动纠纷时,只听取企业一方之词,未“邀请”当事单位职工参与陈述和申辩,并最终作出了支持企业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此,当事职工将北京市劳保局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撤销了北京市劳保局的决定,并判令该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件起源于北京曙光电机厂的一纸《退休审批表》。现年53岁的曹女士于1991年调入曙光电机厂工作,1995年其与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正式走上了管理岗位。2004年4月,曙光电机厂为曹女士办理了单位内部退休手续。2007年,工厂以曹女士年满50岁为由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退休审批表》中写明曹女士的职务为“工人”。随后,北京市朝阳区劳保局审查后,按照工人50岁即可退休的标准,作出《退休审批》。

  曹女士认为,按照国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应为女性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自己所从事的是工厂管理岗位工作,应当55岁退休。2008年7月,朝阳区劳保局以曹女士和工厂尚存有劳动合同争议为由,撤销了对曹女士的退休审批决定。曙光电机厂不服,向北京市劳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劳保局受理后,于2008年9月作出决定,恢复了《退休审批》。为此,曹女士将北京市劳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曙光电机厂向北京市劳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与曹女士有重大利益关系,曹女士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享有依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劳保局在审查时,却以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复议程序无需通知曹女士并听取其意见陈述为由,未通知其参加复议程序,影响了曹女士依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主张相关权益的利益。据此,法院认定北京市劳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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