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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09年06月22日17: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6月22日电(记者顾烨) 江苏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日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此案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后审结的“第一案”。


  去年12月15日,李华荣、刘士密等人在沪宁高速公路无锡市锡山区梅村段盗伐防护林中意杨树19棵(10年树龄)计3.9立方米。

  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华荣、刘士密盗伐高速公路旁树木的行为,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同时,严重破坏了高速公路路基养护,造成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重大安全隐患。为此,检察机关以破坏高速公路公共环境为由,以环境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锡山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后,以两人行为违反森林法规定构成犯罪为由,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旁防护林带具有防风固沙、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作用,保护防护林带,是每个机关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责任义务。两被告实施的盗伐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且造成高速公路相关路段防护林的缺口,使路面产生横向风流,给路面高速通行车辆行车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破坏了沪宁高速公路的道路环境和行车安全,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环境恢复责任。故判决被告李华荣、刘士密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一年六个月。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负责监督。锡山区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依法追究两人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李华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判处被告人刘士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主审法官介绍说,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越来越多,此次单独把民事公益诉讼独立出来,不仅让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更是对全社会的一种法律教育。“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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