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明新近出台的《昆明市被问责领导干部相应组织处理意见(试行)》中,被处以诫勉谈话等6种问责方式之一的领导干部,一年内将不得被提拔;被问责两次即可党内降职、行政降级;3次将免职。面对这一政策,专家学者纷纷表示赞赏,但也提出建议:采取第三方听证,让被问责官员有申诉的机会。
在各种问责形式中,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无疑是市民眼中的“重责”。相对而言,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6种问责方式,则是“轻责”。
此次《昆明市被问责领导干部相应组织处理意见(试行)》的出台,可谓对6种“轻责”追加了力度,强化对领导干部问责结果的监督运用。
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规定的范围,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以不同方式问责干部。对被问责干部的组织调整处理方式包括:对一年内被处以一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6种问责方式之一进行问责的领导干部,当年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对一年内被处以6种问责方式之一两次的干部,可改任相应非领导职务或党内降职、行政降级;对一年内被处以一次以上停职检查且整改效果不佳的干部,给予免职处理。
试用期内被处以6种问责方式之一的干部,视情况延长试用期。对被问责领导干部的情况及组织处理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导向鲜明的奖惩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通过问责制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进退流转的机制。(首席记者罗南疆)(春城晚报)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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