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其中包括5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职业犯、惯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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